靴子落地。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决定全文正式公布,《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细则》是对专利法修改产生实务需求的回应。总体来看,《细则》完善了专利申请、审查制度,加强专利保护,相关规定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同时与国际规则进行了衔接。
回应专利法修订现实需要
2020年,专利法完成第四次修改,新修订的专利法在多个方面进行完善,如新增赔偿性惩罚制度、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等,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营造尊重创新的营商环境。
落实专利法相应措施成为公众关切。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专利法修改内容的配套规定,如期限补偿相关条款、外观设计制度相关条款、开放许可相关条款等;二是根据实践需求完善的相关规定,如与专利合作条约衔接的相关条款、完善外观设计制度相关条款等。
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张鹏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送审稿)》已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一年之后,也就是今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中,会议强调要严格落实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专利申请和审查制度等。随后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对修改特点、修改涉及的五个方面予以回应。直到12月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全文正式公布。
正如《细则》开宗明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细则》是专利法的细化,《细则》的修订回应了专利法修改产生的实务需求。专利法修改的内容比较原则,条文表述比较简略,没有具体的落地方式。《细则》的规定比较具体、便于操作,能将新专利法的修改内容落到实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蒋强说道。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章以加强专利保护。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其中专利授权程序中的不合理延迟以及新药上市评审的时间延迟可以申请补偿。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方面,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涉及新药上市评审方面,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是指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请求给予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违背诚信将面警告或罚款
2020年,专利法修订,新增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如何落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又会受到哪些后果?修订后的《细则》对此进行回应。《细则》第十一条指出,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专利法新增了专利申请的诚实信用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后果。《细则》规定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可以作为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无效的理由。”蒋强说道。
根据《细则》,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截至2023年9月,我国有效发明专利和商标拥有量分别达到480.5万件、4512.2万件,知识产权大国地位牢固确立。当前专利实践中,存在不少“沉睡”专利,唤醒“沉睡”专利、发挥专利作用亦成为此次《细则》关注。
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细则》从加强专利公共服务、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细化开放许可制度、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简化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这五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以开放许可为例,修改后的专利法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开放许可是指权利人在获得专利权后自愿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开放许可声明,明确许可使用费,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在专利开放许可期内,任何人可以按照该专利开放许可的条件实施专利技术成果。
202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湖北、陕西等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首批重点支持的8个省份,以及2022年新确定的重点支持省份开展相关工作。今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提及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实施。
具体《细则》来看,《细则》八十五条规定了开放许可声明的内容要求、表述方式,八十六条增加了禁止情形、八十七条要求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等。“专利开放许可有助于简化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专利转化。我国的‘沉睡专利’比较多,专利转化运用水平偏低,专利开放许可在我国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蒋强说道。
强化国际规则衔接
2022年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及声明,协定于2022年5月5日对中国生效。适应加入上述国际条约的需要,也是《细则》修改的重要背景之一。
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张鹏表示,《海牙协定》等在中国正式生效,我国加入了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其实在专利法第四次修订时,就已提前对加入《海牙协定》进行了相应适应性的调整。一是增加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表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二是第二十九条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三是第四十二条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
中伦所权益合伙人蒋强表示,专利法修改增加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和外观设计优先权,缺乏具体落地方式,在实务中产生了一些困惑。而此次发布的《细则》则回应了专利法修改产生的实务需求。
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与海牙协定相衔接,《细则》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一是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二是在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三是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程序。国际局公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专利重要的作用在于鼓励创新,鼓励公众投身发明创造,以产生新的、有益于社会的发明创造,此外,对于包含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将有助于高质量发展和更好营商环境的塑造。
“该修订在满足实操层面的大量法律需求的同时,有助于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提升专利审查的质量,促进专利的转化和运用,同时也拓展了专利执法的力量,全面提升了专利审查、保护、转化、服务的水平。”蒋强补充道。
此外,蒋强提示,未来《细则》落地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几个关键方面。首先,考虑到专利法和专利案件的专业性,特别是《细则》将专利执法权下放到地方层级,要着眼于提升新生执法力量的专业水平,以确保对专利案件的高效处理和专业裁决。其次,必须注重各个程序之间的协调衔接,避免不同程序之间的相互干扰,以免影响专利保护的实际效果,同时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益和实质利益。通过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将更好地应对新的法律环境,为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和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