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罐车混运事件:多部门联合调查结果公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元描述: 国务院食安办等多部门联合调查组公布食用植物油罐车混运事件调查结果,认定事件性质极其恶劣,违反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企业和个人依法查处,并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人,维护食品安全。
食用植物油罐车混运事件,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敲响了食品安全警钟。近期,国务院食安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组公布了调查结果,并对涉事企业和个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这起事件究竟是怎么发生的?调查组又发现了哪些问题?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调查结果,揭开事件真相!
罐车混运食用植物油事件调查结果:触目惊心!
这起食用植物油罐车混运事件,涉及两辆罐车,分别是冀E5476W和冀E6365Z。调查组经过调查核实,认定这两辆罐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罐车冀E5476W
- 5月22日,司机要某某驾驶罐车从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装载了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2#。
- 5月23日,司机到达河北石家庄晋州市华力油脂有限公司,卸载了所有煤制油。
- 5月24日,司机从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装载了食用植物油。
- 5月27日,司机到达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卸载了35.91吨油品。
罐车冀E6365Z
- 5月16日,司机张某某驾驶罐车从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装载了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1#。
- 5月18日,司机到达河北省秦皇岛衡杉科技有限公司,卸载了所有煤制油。
- 5月21日,司机从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装载了食用植物油。
- 5月22日,司机到达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卸载了31.86吨油品。
这两辆罐车,在短短几天内,就将煤制油和食用植物油分别装载和卸载,毫无任何安全隔离措施,简直是触目惊心!
涉事罐车的油品流向:追查到底!
罐车冀E5476W 所运的35.91吨油品,有11吨用于饲料加工,其余24.91吨未售出,已全部封存。
罐车冀E6365Z 所运的31.86吨油品,已封存2.48吨,剩余29.38吨被分装销售。分装销售的油品,一部分流入市场,一部分被追回并封存。其中,已使用的21.6吨油品流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未流向其他地区。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调查组对所有涉事油品进行了全面追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切断不安全油品的流向。
责任认定:谁该为事件负责?
调查组认定,这起事件责任人包括:
- 运输企业: 负有管理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 车主: 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司机: 负有直接责任,应以行为犯论处,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 购买企业: 作为委托运输方负有相应责任,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
- 生产企业: 通过销售合同约定将运输和交付环节责任全部由买方承担,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调查组对涉事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人。
涉事企业和个人处罚:严惩不贷!
调查组对涉事7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 河北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168万元。
- 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151万元。
- 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没款合计约192万元。
- 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30万元。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6万元。
- 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86万元。
- 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51万元。
此外,调查组还对涉事司机要某某、张某某依法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参与开具罐车清洗虚假票据的孙某某、胡某某、高某修等3人,依法处以10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警钟长鸣!
食用植物油罐车混运事件,暴露出一些企业和个人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漠视和违法行为,也暴露了监管体系的漏洞。
这起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 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必须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 消费者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学会辨别真伪,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避免购买到不安全食品。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维护食品安全,让老百姓吃得安心,吃得放心!
食用植物油罐车混运事件:常见问题解答
Q1:这起事件中,哪些企业和个人负有主要责任?
A1: 这起事件中,车主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司机负有直接责任,应以行为犯论处,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Q2:这起事件中,哪些企业和个人被处罚了?
A2: 这起事件中,涉事7家企业被处罚,包括运输企业、购买企业、生产企业等;涉事司机被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参与开具虚假票据的人员被行政处罚。
Q3:这起事件中的油品流向如何?
A3: 这起事件中的油品,一部分被追回封存,一部分流向市场,已使用的油品流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未流向其他地区。
Q4:这起事件反映了哪些问题?
A4: 这起事件反映了一些企业和个人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漠视和违法行为,也暴露了监管体系的漏洞。
Q5: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A5: 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需要企业和个人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Q6:这起事件对食品安全有何警示意义?
A6: 这起事件警示我们,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必须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结论
食用植物油罐车混运事件,是一起极其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它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这起事件的发生,警示我们,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维护食品安全,让老百姓吃得安心,吃得放心!